焦作万方: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1-31 20:56:23 证券之星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3-009


(资料图)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2 点 30 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15-下

午 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谢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506,995,4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2.5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506,995,4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97,006,98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8.13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97,006,9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九)董事 7 人、监事 3 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律师 2 人列席本次

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70,364,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269%;反

对 236,630,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6,655,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1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505,211,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2%;反

对 48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弃权 1,300,5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5,223,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15%;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3,217,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7%;反

对 3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9%;弃权 1,2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5,408,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27%;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表决

权股份数量为 62,180,000 股,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关联关系:关联股东

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   姚金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姚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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